4-1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利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
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三)本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四)本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分支机构、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本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讯等)、官方网站,基金会中心网,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第六条 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本基金会应当利用多种有利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公开活动。鼓励基金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开放日、公益体验日等方式,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基金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五章 信息公开施行办法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由业务部门与责任部门共同负责完成,业务部门(包括项目部、合作发展部、研究部、综合管理部等)负责提供信息公开素材,信息公开第一负责人为秘书长,指定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发布与后续反馈的搜集及整理。
第九条 信息公开资料需保存留档,以备查验。留档资料包括项目宣传新闻稿件、项目重要信息公示页面等。
第六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8年8月25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如需修订需经过理事会2/3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所有。